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采购机构公开招标一个预算640万元信息化设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招标、投标、评审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在招标文件解释与澄清中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实质性内容,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一是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二是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三是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以小写金额为准。
此项目共有8家公司投标,其中A公司报价590万元,但在核对开标一览表数量时,开标一览表安装辅材多报出300米网线,单价乘数量以及总价都没有错,评标委员会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为由,认定A公司投标无效。A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认定不合理,向采购机构提出了质疑。A公司在质疑中提到:在现场踏勘时,粗略测量了距离,认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网线数量不够,故按实际计算多出300米进行了报价。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辅材品种较多,其中网线数量不够可以在前期按规定提出质疑,既然没有提出质疑,就应该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此次投标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数量,属于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不接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引出
报价总额没超过预算,开标一览表辅材多报出300米网线,可以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针对此案例,国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吴清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定A公司投标无效的处理方式值得商榷。如果报价总额没超过预算,仅辅材多报出300米网线,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之规定,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情形,可以要求投标人按扣除300米网线后的价格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但也有业内专家认同此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方式,军队采购评审专家邓建彬认为“投标人投标的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或范围不一致,都明显属于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属于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00米网线,显然不是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所安排的,与采购项目无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和六十三条“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无效。”之规定,如果让供应商澄清,供应商就会根据现场竞争状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报价,有悖于“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要求,再加上招标文件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在讨论此案例时,也有业内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了建议。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做过不少类似竞争性采购招标项目,对于数量不确定的辅材一般没有采购数量要求,在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也不会要求投标人填写数量,而是明确到品牌,数量为一批。该中心人员认为,开标一览表中的要素都很敏感,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一定要谨慎要求,不必要的因素不要写入开标一览表中。如果辅材实际采购数量不确定,没必要要求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具体数量。
业内专家李荣国也赞同此看法,他认为,“此案例招标文件编制层面存在瑕疵,主材可要求提供固定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金额,但辅材数量有很多不确定性,应该只要求投标人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单项总价就可以了,无需同时报单价和数量,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详细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再决定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作者:贾先勇 余亚成 李 洲 曹葆华